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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601号

刘志民等与滕昌吉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民,滕艺,张玉华,刘航宇,滕昌吉,王忠施,黑龙江省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闫志臣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滕艺,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张玉华,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刘航宇,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滕昌吉,住所地现住羁押在通榆看守所。

被执行人:王忠施,住所地现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东。

被执行人:闫志臣,住所地现住白城市。刘志民等申请滕昌吉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的(2013)白洮刑重字第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洮刑重字第6号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