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滕艺,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张玉华,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刘航宇,住所地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滕昌吉,住所地现住羁押在通榆看守所。
被执行人:王忠施,住所地现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东。
被执行人:闫志臣,住所地现住白城市。刘志民等申请滕昌吉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的(2013)白洮刑重字第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洮刑重字第6号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