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四渡赤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暖嘉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赤水市四渡赤水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是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一审法院不是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故约定管辖无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内容系交付标的物,故可适用协议管辖。双方约定“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为有效。且约定管辖法院是合同上注明的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陈 琪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