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麻美爱,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章黎明,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黎明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45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