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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907号

李红梅、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梅,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宿州市汉诺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562356-0。

法定代表人:赵肖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汉诺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裕城花园9号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812972-5

法定代表人:赵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