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247号原告阳明荣。委托代理人李居旺,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新满。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明荣诉被告黄新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明荣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明荣负担。
审 判 长 欧仕强
代理
审判员 唐维为
人民陪审员 韦成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