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749号本院在执行徐又章与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皖淮证明公证字第3811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即立即支付申请人27666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