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3年6月1日生,汉族,学生,现住鞍山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二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刘永华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