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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517号

刘立军与孙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军,孙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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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军,被执行人孙洪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军与被执行人孙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车延新���判员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