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913号申请人何珍,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理人倪明华,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跃红,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何睿,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何珍与被申请人吴跃红、何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跃红、何睿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跃红、何睿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