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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913号

何珍与吴跃红、何睿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何珍,吴跃红,何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913号申请人何珍,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理人倪明华,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跃红,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何睿,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何珍与被申请人吴跃红、何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跃红、何睿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跃红、何睿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