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24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汝军 更多数据: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24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