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庄某某出生日期1973年1月2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605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鲁XXXB**号大众宝来轿车,行驶至王台镇王台医院附近被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690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