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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法执139号

霍永生与刘克成、许文玲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永生,刘克成,许文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法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霍永生,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刘克成,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许文玲,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霍永生与刘克成、许文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永生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龙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