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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114号

吕某海、商水县某办事处郑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海,商水县某办事处郑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海,男,住所地商水县,证件号码410012。被执行人商水县某办事处郑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吕亚海与商水县新城办事处郑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借贷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水县新城办事处郑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亚海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商水县新城办事处郑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亚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水县新城办事处郑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亚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伟、邱立新、苑庆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