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491号原告王占国。被告贾培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国与被告贾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国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贾培超已经私下归还借款。故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王占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慕翠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