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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603号

陈众诉汪涛、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众,汪涛,郑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603号原告陈众。委托代理人汪俊芳。被告汪涛。被告郑红霞。委托代理人董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众诉被告汪涛、郑红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众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众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150元由原告陈众负担。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