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彦博被执行人宋月被执行人张双显被执行人安铁壮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黄改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申请宋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金融等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