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660号原告王瑞云被告盖振祥第三人邓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云诉被告盖振祥第三人邓秀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王瑞云负担。
审判员 郑玉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