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31号原告杨益军,男,39岁,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卓筒并镇铁板桥村2社**号。被告杨松海,男,48岁,住楚雄市中山镇务阻村委会龚家村民小组。杨益军申请执行杨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80万元【保全查封杨松海所有的位于楚雄市中山镇洒基口二街加油站斜对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4875号、小学岔路口14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40274号,及位于楚雄市开民区金时代华庭88幢5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45681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