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285-1号原告陈志军。被告陈志全。被告陈志义。被告陈志奇。被告陈志华。被告刘凤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军与被告陈志全、陈志义、陈志奇、陈志华、刘风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军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