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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285-1号

陈志军与陈志全、陈志义、陈志奇、陈志华、刘风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志军,陈志全,陈志义,陈志奇,陈志华,刘凤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285-1号原告陈志军。被告陈志全。被告陈志义。被告陈志奇。被告陈志华。被告刘凤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军与被告陈志全、陈志义、陈志奇、陈志华、刘风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军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