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丽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荣。
上诉人华丽茶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8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都不在文成县,且被上诉人吴金荣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以其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衢州市柯城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文成县,故文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