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102行初75号原告齐淑珍,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
原告齐淑珍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区征收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齐淑珍,被告西城区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28日,被告西城区征收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西房征字[2015]第577号-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您申请获取的*********:“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全部内容;6、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报告的依据;7、入户评估是谁实施的,送达的方式。”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开,见附件;您申请获得的“2、签订协议时所有内容、签订的文书;3、所有土地上住房引起的报告”的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请您更改、补充;您申请获取的“4、你单位对我的房屋实施征收;5、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全部内容是否实施了经济补偿”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原告齐淑珍不服被诉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齐淑珍诉称,其因需要向被告西城区征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是: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全部内容;2、签订协议时所有内容、签订的文书;3、所有土地上住房引起的报告;4你单位对我的房屋实施征收;5、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全部内容是否实施了经济补偿;6、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报告的依据;7、入户评估是谁实施的,送达的方式。被告西城区征收办的答复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合,作为征收工作的政府机构不应该有不实之词,不应该对问题遮遮掩掩,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被告西城区征收办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故提起本次诉讼,诉讼请求为:
一、撤销被诉答复书;
二、由被告西城区征收办承担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齐淑珍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577号-回《登记回执》;2、西房征字[2015]第152号-延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北-6-2-07《房屋征收安置协议》;4、北-6-2-07B《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5、结算清单;6、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4-21评估结果通知单。
被告西城区征收办辩称,其受理原告齐淑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作出被诉答复书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齐淑珍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被诉答复书的合法性,被告西城区征收办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登记回执;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西房征字2015第152号-延期;5、邮寄凭证;6、被诉答复书及邮寄凭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齐淑珍、被告西城区征收办提交的全部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6月16日,被告西城区征收办收到原告齐淑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当日出具《登记回执》,后送达原告齐淑珍。2015年7月6日,被告西城区征收办作出延期告知并送达原告齐淑珍。2015年7月28日,被告西城区征收办制作了被诉答复书并邮寄送达原告齐淑珍。另在庭审中,被告西城区征收办听取了原告齐淑珍对征收工作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齐淑珍有权因自身需要,向被告西城区征收办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被告西城区征收办亦有权根据该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西城区征收办收到原告齐淑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登记、告知延期、作出答复、送达等相关程序,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因原告齐淑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淑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齐淑珍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秋
代理
审判员 孙 茜
代理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