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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804号

原告刘自平与被告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自平,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民初804号原告刘自平,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贾小东,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宇,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自平与被告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自平的委托代理人周国平,被告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然尔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自平诉称,2014年4月,刘自平应聘到然尔特公司工作,工种是装载机操作工。在刘自平工作期间,然尔特公司没有与刘自平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刘自平缴纳社会保险。刘自平认为,刘自平与然尔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尔特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与刘自平签订劳动合同,为刘自平缴纳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然尔特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自平的合法权益。刘自平于2016年3月7日向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然尔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仲裁请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刘自平对仲裁裁决不服,特诉至法院,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然尔特公司辩称,一、刘自平于2014年1月到然尔特公司工作,2016年2月因刘自平未按要求值班,在遭受训诫后,于2016年3月自行离开然尔特公司,刘自平到然尔特公司工作时,然尔特公司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费用,刘自平不愿意与然尔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出要求给其发放的工资中发放各项社保费用由其自行缴纳,然尔特公司将各项社保费用在工资中发放,然尔特公司认为刘自平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刘自平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刘自平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然尔特公司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认证:

一、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当庭核对后退回原告),证实该案经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送达双方,刘自平起诉程序合法的事实。然尔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二、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当庭核对后退回原告),证实刘自平于2014年4月到然尔特公司参加工作的事实。然尔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刘自平于2014年1月到然尔特公司工作。然尔特公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然尔特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刘自平进行了质证。工资表一份26页,证实刘自平于2014年1月到然尔特公司工作,然尔特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直至2016年2月,在刘自平2016年3月7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刘自平于2016年3月还在然尔特公司领取工资,其并未向然尔特公司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所发工资均打入刘自平的工资卡中。刘自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刘自平是2014年1月在然尔特公司工作的。给刘自平发放的2016年3月的工资是然尔特公司拖欠其以前的工资。刘自平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刘自平到然尔特公司工作,工种是装载机操作工。在刘自平工作期间,然尔特公司没有与刘自平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刘自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刘自平自2015年至2016年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12.5元。2016年3月,刘自平离开然尔特公司。2016年3月7日,刘自平以在工作期间,然尔特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刘自平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一、要求与然尔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要求然尔特公司为刘自平补缴自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

三、要求然尔特公司支付刘自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四、要求然尔特公司向刘自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经惠劳人仲字(2016)第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然尔特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自在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97.5元;

三、驳回刘自平的其他仲裁请求。2016年4月13日,刘自平诉至法院,要求: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刘自平与然尔特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然尔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刘自平以然尔特公司未为其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出解除与然尔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然尔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自平在然尔特公司工作年限为2年1个月,故刘自平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1781.25元(4712.50元2.5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刘自平于2014年1月到然尔特公司工作,双方最迟应当在2015年1月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签订,而刘自平于2016年3月7日才向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期1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刘自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刘自平要求然尔特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自平要求然尔特公司为其补缴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用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的规定,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对刘自平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自平与被告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自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81.25元;

三、驳回原告刘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实收),由被告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彬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