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3753号

叶盛与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盛,叶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753号

原告:叶盛,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叶涛,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叶盛诉被告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叶盛负担。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