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753号
原告:叶盛,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叶涛,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叶盛诉被告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叶盛负担。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