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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执27号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与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62458-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07671-4,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南桥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任该公司董事长。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与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兵一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104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阴市倍兴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48.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茹伟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