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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372号

黎艳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艳霞,茅朝晖,张配匀,茅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372号原告黎艳霞。被告茅朝晖。被告张配匀。被告茅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艳霞与被告茅朝晖、张配匀、茅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冯朝辉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