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先。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华,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深圳路8号。法定代表人于性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修刚,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启先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启先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启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启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启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卉
审 判 员 侯善斌
代理
审判员 许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东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