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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463号

张启先与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启先,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先。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华,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深圳路8号。法定代表人于性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修刚,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启先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启先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启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启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启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卉

审 判 员  侯善斌

代理

审判员  许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东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