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崔鹤,女,1983年5月18日生,满族,个体,被执行人王丁,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崔鹤与被执行人王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丁给付申请执行人崔鹤借款本金450万元,具体给付方式:采取分期等额本息还款,自2014年10月3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每月还款日为30日)分15期给付完毕,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如被执行人王丁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被执行人王丁给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止。现本案交叉执行,故本院恢复执行,终结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