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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331号

杨关彩、王义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关彩,王义发,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关彩,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发,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二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罗晓曦、廖建发,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杨关彩、王义发与被上诉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长军

代理

审判员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龙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俊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