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关彩,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发,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二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罗晓曦、廖建发,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杨关彩、王义发与被上诉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长军
代理
审判员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龙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俊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