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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459号

方文富、曹文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文富,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曹文中,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文富与被执行人曹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发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一辆,我院对该车已经进行了查封,但还未实际扣押,现在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4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