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明辉。被执行人刘锁峰。被执行人陈树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锁峰、陈树印其他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3285.13元,已执行20000元,未执行83285.1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棣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