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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390号

李某与刘锁峰、陈树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刘锁峰,陈树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明辉。被执行人刘锁峰。被执行人陈树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锁峰、陈树印其他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3285.13元,已执行20000元,未执行83285.1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棣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