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刑初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厚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199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因犯贩卖毒品所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5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厚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厚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邢厚俊在位于本市镜湖区家中开设赌场,室内摆放26台“明星97”赌博游戏机(其中11台毁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0月23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室,当场抓获三名参赌人员,并扣押“明星97”赌博游戏机26台、赌资180元。当日,被告人邢厚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厚俊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宁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厚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邢厚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邢厚俊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厚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陶 红
人民陪审员 邓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晴晴附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