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7130号

深圳市瑞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方美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瑞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美琴。

委托代理人:管佩亮,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瑞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美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瑞士达公司与方美琴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瑞士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方美琴2015年6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瑞士达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和方美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审判令瑞士达公司向方美琴支付���应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瑞士达公司是否应向方美琴支付2015年6月份工资4000元的问题。瑞士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证明方美琴的工资标准,故原审根据方美琴的举证判令瑞士达公司向其支付工资4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瑞士达公司主张方美琴应赔偿其损失50165元及返还工作费用200元的问题,因无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故原审驳回其相关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瑞士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瑞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