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民初2481号

肖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48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被告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