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48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被告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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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48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被告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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