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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异1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异12号张广泽,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滏阳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广泽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