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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94-1号

刘海松与张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松,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松,女,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帅,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海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帅有房产一套(位于鄄城舜城国际,预告登记证明号:120xxx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帅有房产一套(位于鄄城舜城国际,预告登记证明号:120xxx一处)。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