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松,女,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帅,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海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帅有房产一套(位于鄄城舜城国际,预告登记证明号:120xxx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帅有房产一套(位于鄄城舜城国际,预告登记证明号:120xxx一处)。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