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昌,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朱杰文,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个体户,住藤县。李仁昌申请执行其与朱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仁昌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杰文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朱杰文的亲属代其履行支付货款60000元,对余下的货款本金和违约金、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李仁昌与被执行人朱杰文和被执行人朱杰文的儿子朱庭富、朱庭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仁昌与被执行人朱杰文和被执行人朱杰文与被执行人朱杰文的儿子朱庭富、朱庭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桂04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黄深功
审判员 蒙德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