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426号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斌,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周爱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爱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1日,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主动缴清所欠采暖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爱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恩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