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黄帅。被执行人褚红运。被执行人张裕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台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褚红运的收入或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二、扣划被执行人张裕忠的收入或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