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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99之一号

梁建玲与河南爱浪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建领,河南爱浪车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9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梁建领,男,汉族,1965年11月33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特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爱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余海华。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建领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爱浪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6W7**捷达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李兴运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异议人李兴运已支付全部车款并实际占有,并办理了过户验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爱浪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6W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赤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