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9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梁建领,男,汉族,1965年11月33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特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爱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余海华。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建领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爱浪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6W7**捷达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李兴运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异议人李兴运已支付全部车款并实际占有,并办理了过户验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爱浪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6W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赤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