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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16号

张振全与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张振全,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白鹤林经济合作社,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16号

原告:张振全,男,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组织机构代码33966748-8。

负责人:冯明仕,主任。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白鹤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社长。

被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部队还房,组织机构代码20358677-7。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喜,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显著,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朝国,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贵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全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白鹤林经济合作社、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朝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全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振全负担。

审 判 长  漆恒邦

代理

审判员  樊珊珊

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