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16号
原告:张振全,男,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组织机构代码33966748-8。
负责人:冯明仕,主任。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白鹤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社长。
被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部队还房,组织机构代码20358677-7。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喜,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显著,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朝国,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贵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全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白鹤林经济合作社、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朝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全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振全负担。
审 判 长 漆恒邦
代理
审判员 樊珊珊
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