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1135号

孙冬冬与王超、荣成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冬冬,王超,荣成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孙冬冬。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