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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807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黄金妹、叶三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黄金妹,叶三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807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工会大厦一、三、四层。

负责人:应若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利义、任豪,该分行员工。

被告:黄金妹。

被告:叶三豹。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黄金妹、叶三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金妹、叶三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50.14元、期内利息、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24日,期内利息为30961.25元、期内利息的复利为1004.64元;之后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期内利息的复利在借款期限内以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逾期之后以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25‰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金妹、叶三豹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899417.64元、期内利息563.61元、逾期利息及期内利息的复利(截止2016年6月24日,逾期利息为130233.66元、期内利息的复利为25.32元;之后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2899417.6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内利息的复利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5.8334‰计算,逾期之后按月利率8.750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黄金妹、叶三豹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方正大厦××幢××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19.81平方米)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3日,原告杭州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黄金妹签订编号为141P459201500010号《微贷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0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12.5‰;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自结息日开始支付当期所结利息。若被告黄金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对逾期贷款本息在逾期期间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被告黄金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本金最低还款额,原告有权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同日,被告叶三豹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黄金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1月23日,原告杭州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黄金妹签订编号为141P426201500017号《微贷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1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5.8334‰;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自结息日开始支付当期所结利息。若被告黄金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对逾期贷款本息在逾期期间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同日,被告叶三豹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黄金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黄金妹、叶三豹签订编号为141P42620150001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金妹、叶三豹提供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方正大厦××幢××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19.81平方米)为原告与被告黄金妹发生于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债权余额为418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1月29日,原告依编号为141P459201500010号《微贷卡借款合同》向被告黄金妹放款40万元。借款合同于2018年1月20日到期。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黄金妹足额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开始欠息,之后再无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6月24日,被告黄金妹尚欠原告本金399950.14元、期内利息30961.25元、期内利息的复利1004.64元。2015年1月29日,原告依编号为141P426201500017号《微贷卡借款合同》向被告黄金妹放款290万元。借款合同已到期。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黄金妹足额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开始欠息。后被告黄金妹于2016年1月21日偿还本金582.36元,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期内利息0.15元,之后再无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6月24日,被告黄金妹尚欠原告本金2899417.64元、期内利息563.61元、逾期利息130233.66元、期内利息的复利25.32元。另查明,被告黄金妹、叶三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金妹、叶三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50.14元、期内利息、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24日,期内利息为30961.25元、期内利息的复利为1004.64元;之后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期内利息的复利在借款期限内以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逾期之后以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25‰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黄金妹、叶三豹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899417.64元、期内利息563.61元、逾期利息及期内利息的复利(截止2016年6月24日,逾期利息为130233.66元、期内利息的复利为25.32元;之后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2899417.6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内利息的复利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5.8334‰计算,逾期之后按月利率8.750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若被告黄金妹、叶三豹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黄金妹、叶三豹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方正大厦××幢××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19.81平方米)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141P42620150001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18万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9元,公告费420元,合计33859元,由被告黄金妹、叶三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蓓蓓

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

人民陪审员  郑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葛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