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2033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赵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华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0.0元,但被执行人赵振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振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楷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智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