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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479号

XXX与赵振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赵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2033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赵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华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0.0元,但被执行人赵振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振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楷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智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