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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101号

原告李XX与被告刘泽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XX,刘泽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01号原告李XX,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秀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为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泽尚,非农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贾春平,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泽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泽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刘泽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西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