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01号原告李XX,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秀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为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泽尚,非农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贾春平,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泽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泽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刘泽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西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