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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恢字第45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分社与张志胜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张志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恢字第45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

负责人:张金荣,行长

被执行人:张志胜,男,汉族,个体,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胜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现由于房产土地使用证过期,暂时不易变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7)吉农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