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722号原告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辉。委托代理人袁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沧。被告田文沧。被告田浪。被告田寿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田文沧、田浪、田寿沧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田文沧、田浪、田寿沧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田文沧、田浪、田寿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88.5元,由原告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