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975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李金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军。被告牛小娟。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国军、牛小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姚国军、牛小娟,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原告收集到被告的基本信息材料后可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延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