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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975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姚国军、牛小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姚国军,牛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975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李金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军。被告牛小娟。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国军、牛小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姚国军、牛小娟,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原告收集到被告的基本信息材料后可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延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