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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44号之一

蔡敬恒、梁结群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敬恒,梁结群,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蓝希厨卫家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敬恒,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梁结群,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蓝希厨卫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三乐路高田工业区宝燕楼。法定代表人梁结群原告蔡敬恒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蓝希厨卫家具厂、梁结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蓝希厨卫家具厂,梁结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蔡敬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蓝希厨卫家具厂、梁结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结群名下有1房,由(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01号首查封,梁结群名下有2车辆,另案首查封。原则上,上述财产均由首查封案件处理,本案暂不处理。另,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蓝希家具厂了解情况,发现该厂已倒闭。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4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下空白)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