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122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代表人:樊建鹏,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敏龙。
被告:孟兆林。
被告:徐玉民。
被告:孙培年。
被告:丁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孟兆林、徐玉民、孙培年、丁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村支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633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洲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