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执字第01598号

姚亮与闫其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亮,闫其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598号

申请执行人:姚亮,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闫其花,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4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闫其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6幢20层2004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号),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闫其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其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6幢20层2004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延和 更多数据: